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data:小肉球看了許多資料, 覺得上則評論最有道理。
結論
大家盡量按讚!盡量推文!
小肉球根本不認為按讚或推文的行為等同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實際言論的行為
有時,手不聽使喚先按了嘛!有時,只看了一段或幾個字嘛!有時,累了嘛!有時...
但,多了一個按「分享」的動作,倘若原文觸法,就多出刑法的犯意了,原文觸法,你還想去在網路傳佈這種觸法的思想與行為。
warrant:如果你在犯法過程之中,就多個有時候或者不小心甚至不知道,難道就可以否認你有犯罪的事實嗎?難道用這種找藉口的方式就可以任意傷害別人?當一個人把原文分享出去之時,也意味著你是這篇文章的間接發行人,你必須對這邊文章的內容負責,我想,台灣已算是相當自由的民主國家,如果文章內容觸法應該不會不明顯,評論本該客觀,傳播思想予他人自然有可能慫恿他人實踐此種思想,小肉球最後的大家盡量按讚!盡量推文!,讓人不禁有透過方便的傳媒去慫恿他人之疑,這種相當不負責任的方言,將會造成更多人被傷害,我不認為散播自由的思想事件多麼不重要的事,這當然重要,因為擁有多方面的思考才能促進一個人的成長,但我不認為一個人主觀的謾罵能帶給大家甚麼思維,我只會覺得這個人評論一件事相當不理智且道德淪喪,在吸收思考的同時也需要發言者控制自己的情緒及保持崇高的人格
qualifier:.執行力的問題?當然現實社會中不可能每個人都具有高尚情操,人之所以為人,就是要偶爾犯個錯,既然有犯錯,那麼接受處罰也是應該的吧!只是大家有時候都想耍賴,不想承認自己犯過這個錯,但是我們總不能因為這樣的心態就縱容犯罪,就像有人罵你,你也很想打她一拳是一樣的,法律只不過是為了維持團體規範裁定的,我們必須時時懂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你的「讚」代表了什麼意義?


有在玩 Facebook 的人一定對於按「讚」的行為不陌生吧!「讚」這個動作,在 Facebook 中預設的意涵就是指贊成、同意的意思;但在 Facebook  這個 8 億人的社群網站上,簡單的一個「讚」的動作,其實是可以隱涵很多不同的意義,就我的觀察,「讚」可以解讀成的意義約略分成四種:
  • 表達贊成、同意:
其實這就是 Facebook 對「讚」最初的看法,對於某一則留言、轉貼、圖片或是品牌,表達贊同之意;這也是「讚」最表層的意涵。
  • 對人不對事的追求:
現在,Facebook 對於人們來說,已經愈來愈重要了,很多的人際關係都是透過 Facebook 來互動,於是 Facebook 也成為了男、女生在互表好意的場合,對喜歡的人的留言、照片、會分享轉貼,不管贊不贊成,同不同意,都按個「讚」,變成了表達好感的方法,讓對方知道你正在關注他的 Facebook 上的一舉一動;但要小心不要過度的按「讚」,反而招來反感就糟了!
  • 作為條件交換的籌碼:
因為按讚數的高低,漸漸成為品牌或網站知名度的指標,於是有愈來愈多的轉貼鏈結或文章,強迫閱讀者必須要按下讚,才能夠閱讀隱藏的內容。這也同樣發生在應用程式上,如果你要使某個 Facebook 的應用程式,多半也都得要按「讚」加入它的粉絲團,才可以享用到這項服務;有時也出現在品牌祭出優惠時,若想享有優惠,就要按讚成為粉絲才可以有這樣的福利是一樣的。
  • 禮貌性的回應:
這個「讚」的意義,多半出現在對話串當中。在 Facebook 上若發生對話情形,多半都是在塗鴉牆上一人一句的方式呈現,但有時會發生對方留了一句話,輪到你回應,可是你卻不知道怎麼接的情形,有部份的人就會在對方的留言上按個「讚」,表示「我有收到這則留言,但我沒有回應的話」,很有禮貌地結束對話,讓「讚」成為句點。
以上只是我粗略的觀察,相信「讚」對於每個人的意義多少都會有歧義存在,你還會用「讚」來表達什麼樣不同的意思嗎?和我們分享你的看法吧!

按讚挨告 多數不起訴

臉書按「讚」不代表真的覺得讚,但讚者無心、看者有意,國內不乏按讚挨告的實例;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如同「閱」,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 


高市去年有家服飾店員工在臉書上吐苦水,抱怨老闆,許姓女子看到朋友轉貼文章順手按讚,被老闆告加重誹謗。

檢方調查後不起訴,主要理由是按讚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習慣,有時只是表示「我看到了」,不代表真的認同。衡量許女與服飾店老闆、員工素不相識,採信她按讚只是順手動作,並無誹謗之意。 

在屏東執業的律師趙家光也強調,按讚有兩種意思,一種表示看過,另一種是認同看法,但不管那一種,不能侵害到他人。 

有網友在臉書批評老闆不給員工放假,十多名網友按讚,老闆看到對員工及網友一併提告。 

檢方開庭的時候,按讚網友異口同聲喊冤,表示按讚只表示「看過」,不是同意文章內容,檢察官採信網友解釋,同樣處分不起訴。 

原名丁國琳的藝人丁于潔,六月間,也曾對按讚的網友提告;事情起因於有網友疑似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竟在丁的臉書上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丁擔心女兒受到傷害嚇得報警,對留言者及兩名按讚的網友提告。 

按讚的林姓女子表示,看完文章按讚是平常的習慣,沒有恐嚇之意;王姓網友強調自己是丁國琳的粉絲,以為留言是劇裡的對白,才會按讚。目前全案檢方仍在調查中。 


【2012/8/13 聯合新聞網】

從仿冒抄襲的態樣觀察智慧財產的保護意識


近日來,本人從媒體上看到有關嬌焦包仿冒愛馬仕(Hermes)等案件的相關報導,於此有深刻的感觸。原來本人以為,在最近幾年,台灣各界對智慧財產的保護意識已經有相當的進步,但是從最近所發生的幾個案例來看,都令人感覺,似乎台灣對於智慧財產保護管理的觀念沒有想像中進步,這些案例除了以上提到的愛馬仕案件以外,還包括大陸百度侵害智慧財產的案件,以及台灣要成立智慧財產權基金公司(IP BANK)之時事。

一般而言,從一個國家智慧財產仿冒抄襲的態樣以及所涉及智慧財產爭議的議題,大致上可以看出此國家智慧財產發展的層次。例如在開發中國家,通常最常見的仿冒抄襲案件,所涉及的是幾乎百分之百的抄襲仿冒,判斷的結果往往一翻兩瞪眼,幾無法律爭點的疑義,最多僅是證據取得的問題。然而,當一個國家慢慢脫離開發中國家的型態之後,智慧財產侵權行為的態樣也開始產生質變,許多專利法的案件涉及到新穎性、進步性及均等論等法理爭議,甚至還涉及學界不同的論述;至於著作權法的案件則可能涉及合理使用的爭執,以及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而商標法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可能是是否構成近似以及有混淆誤認之虞的議題。以上這些法律問題,其實皆有相當的討論空間,法官也不那麼容易遽下結論,易言之,智慧財產的侵權行為最初是藍領階級的違法行為,隨著時代的進步,智慧財產侵權行為會從藍領階級的違法行為逐步演化為白領階級的違法行為,若再將層次往上提升,那麼涉及的智慧財產法律問題更是複雜,此時已經不再僅是法律問題,更涉及到技術層面與經營管理的問題。因此,除了法律層面以外,智慧財產經營管理的能力是另外一個判斷國家智慧財產實力的重要指標,由產、官、學、研對智慧財產的重視程度及所採取之授權經營管理的商業模式,可以看出此國家是否掌握智慧財產的價值鏈,也可以看出此一國家想從事的技術商品化計畫是否有成功之可能性。

本人自海外歸國十二年以來,目睹我國智慧財產侵權的行為態樣由藍領階級的違法行為進步到白領階級的違法行為。這幾年漸漸地,法院判決書的可讀性也越來越高,然而因為幾個最近發生的侵權案例,讓本人有機會再進一步思考,我們智慧財產的觀念是不是確實已經全面進步,因為,這些案子似乎有很多部分是涉及非常單純的侵權行為事實問題,而且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涉案者有些還是頗為知名的企業。由此觀之,我國智慧財產侵權行為的態樣原本應該已經進入白領階級的階段,現今似乎又重新回到藍領階級的違法行為。此外,由智慧財產權基金公司的案例觀之,台灣對於智慧財產經營管理的觀念仍有不足,依據媒體的報導,政府似乎計畫僅拿出一億台幣作為智慧財產權基金公司的資金,然而,一億台幣的價值大約只有三百萬美金,和目前國際上知名的智慧財產管理公司相較之下,許多外國智慧財產管理公司的資本至少是我國智慧財產權基金公司的數十倍,本人憂心的是,我國相關單位是否尚未完全瞭解智慧財產的價值。以最近市場上的情況而言,姑且不論美國知名企業的商標價值,即使是台灣宏碁(Acer)、宏達電(HTC)、康師傅、華碩、趨勢科技等公司的商標都各自有數百億台幣之價值,再者,依據近日的報導,光是中央研究院基因研究中心進行專利授權的權利金就高達兩億,顯然,僅以一億台幣作為智慧財產權基金公司的資本是非常不夠的。

綜上可知,台灣如果希望提高國際產業競爭力,並且落實專利產業化的政策,在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經營管理必須投下更多的人力物力,而對於智慧財產保護意識的提升,更需要大力的加強,以上所論及的幾個案例,恰好提供我國政府當局以及學界一個思考反省的機會。

為什麼「讚」多不代表你成功


這一點我們毫不驚訝:Forrester Research 指出,今年使用平板電腦人口已經是2011 年的兩倍之多。71% 的美國成年人口,至少每個月會登入社群網站一次,早上醒來第一件事就是看看 Facebook 上的動態,對很多人來說已經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上網人口當中,有 79% 的人每天待在網路上的時間越來越長,接觸品牌的時間也越來越長。這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的一部份,難怪行銷人會如此看重社群的經營。
但是,真的是如此嗎?
Forrester Research 在4、5月,針對18到88歲的5萬8068位美國人,以及5635位加拿大人做了這份調查 ,調查的結果無不讓行銷人喜憂參半。
Facebook 上的「讚」跟你的營業額有正相關?
Forrester Research 的報告讓我們重新思考這件事:
1. 45% 使用者在社群網站上接觸到品牌,卻只有 7% 會追蹤
有 45% 的社群網站使用者表示,過去 3 個月以來他們至少在社群上接觸到一個品牌;但只有 7% 的人說,他們會在 Twitter 追蹤這些品牌,或是到品牌的社群專頁上留言。
2. 年輕人更願意追蹤粉絲頁,但只有 3% 會消費
18 到 23 歲的使用者,到產品或是公司品牌的粉絲專頁按讚、加入追蹤的人從去年 41% 增長到 56%;不過這當中只有 3% 的人曾經在最近一次造訪這些網站時消費。
3. 年長者更不會對品牌按讚
另一方面,相對於整體使用者按「讚」的品牌平均有 9 個,68 歲以上的社群使用者,平均會在 Facebook 上給 3 個品牌按「讚」。
IBM:社群網站轉換率低,對線上銷售的貢獻只有 0.34%
消費者和品牌在社群網站上的互動,與營業額之間的關係,在業界也產生不小爭議。 IBM 則更進一步指出,參考了Facebook、 LinkedIn 、Youtube 上廣告的消費者,對 Black Friday(感恩節的第二天)線上銷售額的貢獻僅僅佔了 0.34%,比起去年的35% 是大大的衰退, Twitter 更是毫無貢獻:0% 
不可否認,社群網站上的互動是很不深刻的,大多數人可能看了標題就下意識的按「讚」。辛苦累積的「讚」或是追蹤人數,並不會直接轉換成業績,但是許多使用者還是會在品牌的粉絲團上對產品的品質、到貨效率或是促銷活動表達他們的評價。
如果,消費者不會在品牌的粉絲專頁裡看到促銷活動,或是產品的宣傳文案就購買,那麼社群行銷應該在專注哪個層面上施力?
分享經驗與故事,讓使用者願意跟你站在同一陣線
讓使用者更直接的參與品牌的經營跟故事,或許是一個重點。
曾看過一個書店經營者的粉絲團經營方式,除了講述他自己創業的理念還有自己的服務多好之外,店內服務人員的徵選過程、時常幫一些單身店員徵友、一些怪咖奧客的詭異行徑、店裡看板的狗狗側寫,還有經營團隊去申請創業補助金碰到的一些阻礙等等。
追蹤他的粉絲剛開始不完全因為這家店很棒才加入,主要是因為每天店裡的劇情太有趣,漸漸跟這家店站在同一陣線而認同了這個品牌。
只是因為社群網站上擁有眾多「眼球」,因此用力的打廣告文宣或是呼籲粉絲按「讚」,常可能白費力氣。但是,也不用太早否定社群網站行銷的潛移默化。
(資料來源:Mashable;圖片來源:blentley, CC licensed)
本文獲「科技報橘」授權刊登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網路智慧財產

開始在澳門自助旅行  我的書被盜了!


[網路著作權]被盜圖盜文,侵害智慧財產權怎麼辦?
免費法律諮詢提供!
1.首先,一定要保存證據,如果跟作者ㄧ樣是在書裡發現自己的作品被盜用,就把書買下來,購買發票需留下,因為要證明是何時發現,這是有時效性的(如果是在網路上發現的話,就要擷取網頁畫面)!
2.確認是否為侵害自己的作品
3.通知對方:通知對方已侵害智慧財產權,請求其撤下、賠償或是洽談補授權,通知方式可以使用email、存證信函、律師函
4.法律協助:法律對於我們這些小百姓來說,真的很複雜,還是要找專業的律師,免費管道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另外需費的管道就是找個律師囉,不過諮詢律師跟出庭都是要收費的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省各地都有分會,可以預約諮詢時間,不限法律諮詢領域,若是低收入戶還可以有律師免費幫你打官司,避免因沒錢打官司而讓法律弱勢族群權益受損,真的很棒!
5-1.報案:可以去「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報案(簡稱保智大隊),建議將所有證據收集完備印出後報案,保智大隊在全省都有分隊,可以選擇就近的分隊去報案,建議報案前先電話詢問,需要作完筆錄保智大隊就可以向對方要求說明及出庭了。法院開庭會在被告居住所在地,因為有個「以原(告)就被(告)」的規定,若是法官確認為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對方又不和解的話,那可能就會面臨被檢察官起訴的情形。
5-2.直接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 
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小肉球喜歡影藝八卦,不知為何,對影藝八卦的記憶超好,姑不論丁國琳有什麼八卦,最近,她控告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
小肉球混政治論壇,過去碰到不少不肖網友在公開園地辯輸,便使用悄悄話恐嚇人身安全或殺妳全家,所以俺完全贊同丁國琳提告。她是單親媽媽,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提告,希望她不要心軟撤告,沒錯,我們中華民國尊重言論自由,但網友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發言不可以觸法。
不過,丁國琳連帶控告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小肉球就要好好思考一下她做得對或不對了,歡迎大家貢獻意見。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連按讚或推文也告?
丁國琳告那名蘇姓網友,他寫了帖子,他發了言,他的發言實在太可惡,恐嚇年幼女童的行為在網路公開園地已經完成,可以提告,應該提告。
但是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呢?對於丁國琳的「連坐」按讚網友,小肉球抱持保留態度。丁國琳的說辭是:
丁國琳也解釋為何要告按讚網友,「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面說明按讚的原因,不是真的要告其他兩個人。」她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臉書粉絲團等於是她的家,網友來「作客」就要遵守她的規矩,「我上面也講很清楚,不喜勿入。」
小肉球持保留態度,就在於任何網友的「按讚」和「推文」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所讚所推之言論的《刑法》恐嚇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行為。
小肉球看了丁國琳告按讚或推文網友的說辭,只能「嘖,嘖」兩聲。亂七八糟!
* 丁國琳告了兩名在她臉書按讚網友,說「不是真要告」。但,她已經告了,告了別人,還公開說她不是真要告--這是自己公然承認玩法。不是嗎?所以說她亂七八糟。
* 丁國琳說「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來說明按讚的原因」。小肉球一看就「哎喲喂」,妳告人是為了私人目的呀。此案的關鍵是按讚行為是否等同蘇姓網友的公然恐嚇行為,就算丁國琳想知道這兩人為何按讚,丁國琳的個人欲望與她控告此兩人並不相干。俺小肉球很想知道很多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呀,可是俺不能使用告人的方法來取得答案呀。
* 丁國琳說她臉書首頁聲明「不喜勿入」,俺要說這是哪門子告人的理由。網路就是公開園地,既然公開,就容許各色人等進入,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人不高興也沒辦法,除非設限不准自己不喜歡的人發言或按讚(即推文)。
總之,那個姓蘇的網友在丁國琳臉書發了言,有實際行為,應該告他的。丁國琳如果要連坐按讚的另兩名網友,小肉球認為不應該多話,簡直搬磚頭自砸其腳。
按讚或推文真能觸法嗎?
小肉球對丁國琳此案的興趣在於觀看此案對兩名按讚者的判決,但丁國琳又說她沒真心提告。
俺去找了資料,想知道司法系統對網路按讚者/推文者是否曾經出現過判決結果,俺想知道的是實際判決結果。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2009-8-3):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小肉球看了許多資料, 覺得上則評論最有道理。
結論
大家盡量按讚!盡量推文!
小肉球根本不認為按讚或推文的行為等同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實際言論的行為
有時,手不聽使喚先按了嘛!有時,只看了一段或幾個字嘛!有時,累了嘛!有時...
但,多了一個按「分享」的動作,倘若原文觸法,就多出刑法的犯意了,原文觸法,你還想去在網路傳佈這種觸法的思想與行為。

宜檢臉書上線 法律系學生想按讚


宜蘭地檢署的「臉書」昨天上線,提供民意交流與法律宣導平台,首日即貼上反賄選動畫,但臉書公開,為防洩密或淪為攻訐工具,不宜探討案情、陳情或檢舉犯罪,留言若涉違法,還是會被刪除甚至查辦。
由於臉書風行,宜蘭地檢署首開檢察機關風氣之先,開闢「宜蘭地檢署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昨天上線,民眾可上網按讚,設為好友,加入地檢署的粉絲團。
檢察長呂文忠說,開闢專頁是希望透過多元互動管道與民眾溝通,民眾可以針對地檢署有關犯罪偵查、司法保護業務等提出建言,也可上網了解地檢署活動。
2012年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要登場,地檢署昨天在臉書專頁即發表「反賄選動畫」,以金牛買票為主題創作動漫畫,生動活潑宣導反賄選,讓民眾更容易接受。
「很酷!」在地檢署實習的文化大學法律系4年級簡銘翔知道地檢署也有臉書,直呼:「我要按讚!」他認為,有些法律問題可以透過臉書請益。
臉書是公開的網路空間,言論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在案件偵辦階段涉及秘密不得公開,因此地檢署的臉書上,民眾不能在不特定人可以瀏覽的臉書塗鴉牆上討論案情、陳述答辯的理由,以免妨害偵辦。
至於可否用臉書檢舉犯罪?地檢署說,檢舉內容在臉書上公開,無異通知犯罪嫌疑人湮滅相關證據,因此不宜,但可透過臉書專頁設置的連結,寄到電子郵件信箱,以求保密。
為免民眾上網連結到山寨版或錯誤的臉書,地檢署提醒,宜蘭地檢署臉書粉絲專頁管理人為Yilan moj,並有署方發布的訊息可以確認,另外塗鴉牆等留言若涉有違法,如公然侮辱、恐嚇或轉貼圖文影像音樂有著作權問題,地檢署發現會保存證據後刪除,嚴重違規3次以上將禁止進臉書專頁。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宜檢臉書: 台灣省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宜檢臉書上線 新世代來「按個讚!」

宜蘭地檢署昨宣布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上線,這項創舉開全國檢察機關之先,可與民眾交流,並作為總統、立委選舉的反賄宣導,宜檢坦言,各項創舉都難免伴隨問題,但不能因此放棄與新世代溝通。
     宜檢的臉書專頁不但可藉由塗鴉牆與民眾互動,也有反賄選動畫、法律宣導等資訊,由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官長、資訊室、研考科等擔任管理員。
     檢察長呂文忠指出,因應總統、立委選舉,宜檢製作反賄選動畫,以建立公平的選舉環境,但有關偵查、陳情的個案,可透過刑事訴訟或陳情程序反映。
     主任檢察官林嚞慧指出,任何體制的突破,都難免伴隨無法預期的後遺症,「但如果因為這樣就因噎廢食不敢去推動,我想就會原地踏步。」
     文化大學法律系四年級學生簡銘翔說,宜檢成立臉書「還蠻酷的!」如法律系學生有問題或想了解地檢署,可藉由專頁討論留言,也歡迎大家不吝為地檢署的臉書「按個讚!」

在FB上按讚算不算一種言論自由?


還記得 2011 年美國境內一間公司的員工索薩在 Facebook 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份的案例嗎?現在又有個在 Facebook 上的活動所引發的職場爭議,不過這次被處份的行為是按讚,同樣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合理嗎?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分析師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這個訴訟案將會繼續上訴,你覺得按讚應不應該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呢?如果有一天你真的會因為按讚而被解雇,你真的還敢在 Facebook 上對任何意見透過按讚表達你的立場態度嗎?

躺著按「讚」也中槍?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文/田俊賢律師)

【案例1】
某知名潮店老闆因另辦雜誌經營不善而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老闆告以妨害名譽;就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許小姐,也都一併被告,日前按讚的網友許小姐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2】
某藝人控告2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
(摘自聯合報新聞
~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9812)


【案例3】
2011 年美國一間公司的員工在 FB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分。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專家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案例4】
前幾天也有一則新聞,某藝文界大老表示,關於他與女聲樂家的性騷疑雲,將針對在FB發起「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七千名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摘自自由時報新聞~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社群網站提供各種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簡單按一個「讚」,代表不需言語,挺你就對了,變成現代人最方便的社交工具。
拿【案例1】為例,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別人的老板提告了,所幸按讚的網友獲不起訴處分。據了解,該案承辦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簡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不至於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如此將使原來的不當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也許就可能吃上官司!

是否構成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按讚、留言、分享、推文、轉載等,是否就中槍?因為網路無遠弗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因此網路使用者仍須小心至上。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畫專欄/《鄉民大法庭》─社群網站上對於誹謗言論按讚或分享,是否觸法?

案例:
小華、小雨在社群網站看到小明因勞資糾紛痛罵老闆「畜生、禽獸」並且把老闆疑似與女員工通姦涉及私德之事公布,小華看了該文章後按讚,小雨除按讚之外,還按了分享,小明觸犯了刑法公然污辱及誹謗罪,按讚的小華及按分享的小雨是否觸法?
分析:
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本案例中,小華對於小明在社群網站上的發文,僅僅按讚,然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此亦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所採之見解。
 
然而小雨的情形就不同了,小雨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將小明的發文散佈出去,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故小雨按分享的行為即可與小明的行為「等量齊觀」,小雨的行為就很可能違法了。總之,網路社會只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45302
 

按讚是否觸法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發表人 elsanre 於 2012/2/24 12:05:08 (1101 人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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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3日,知 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 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 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 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 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 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 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 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 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 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 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 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 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 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 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 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 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 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 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 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 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 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 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 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